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评审依据本办法依据《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校发〔2017〕253号制定。
第二条 评审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评审对象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审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学籍、按期注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
第四条 奖励名额和资助标准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班级总数的10%;河南省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在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中产生,奖励名额按河南省教育厅分配指标评选。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20%;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3%;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名额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人数的10%。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二章 评选种类
第五条 先进集体荣誉为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先进个人荣誉包括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先进个人奖励为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 河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积极向上、团结协作、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班级成员思想素质过硬,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发展目标明确,辅导员组织能力强、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学生;
3.学习成绩优良,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4.在全国、省部级科技竞赛、文体竞赛及其他方面获得表彰奖励;
5.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 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科研能力显著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九条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成绩优良;
3.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
4.有较强的进取心、团队协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或社会工作。
第十条 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优秀研究生”的条件;
2.评选对象为学校(培养单位)研究生干部和社团主要负责人;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组织观念强;
4.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1.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延期答辩、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2.参加非法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
3.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4.经常无故缺课达总课时1/5以上者、迟到、早退者。
5.经常不在学校学习、无故不参加党团活动等集体活动者;
6.学年鉴定不合格者。
7.未按时缴清学费报到注册者。
8.有其他不符合学校其他关于评优奖先条件规定者。
第四章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提交申请 申请的集体和个人,须填写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研科办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干部可自行选择申报“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其中之一(不能兼报),“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不再单独申报,根据名额分配从“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中择优评定。
第十三条审核材料 以年级为单位,各个班级推选出一名学生代表,和班长、年级长、研会会长组成评审小组。在研科办相关负责老师指导下,学生代表和班长对本班学生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年级长和研会会长进行复核,辅导员进行最终审核,并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分配名额 择优评选 原则上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助学金总额、各项比例以及各个年级和各个班级的总人数进行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按照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总积分排名先后,进行评选。根据各学科申报情况和成果情况,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有权对名额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向学习科研成果更为丰富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初步审核 将评选结果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公示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七条 博士和硕士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根据申请人前1学年(上年9月1日至评比当年8月31日)的科研成果、学习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含学生干部加分)、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表现的原始分总分。逾期成果不予采纳。已经参评并获得过三评奖励的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量化细则见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22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修订)。
第十八条 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经申请可以由学院评审小组直接认定为“优秀研究生”。
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